依据《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产权交易服务收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7〕922号)的收费标准,并落实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赣字〔2016〕22号)有关交易服务费按50%收取的规定,吉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安分中心收费项目按下述收费标准的50%收取。
江西省产权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
成交金额(万元) |
收费标准(%) |
备注 |
协议交易 |
1000及以下 |
0.45 |
协议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最低不少于900元,可由交易双方共同承担,也可经交易双方协商,由一方承担。 |
1000以上至2000 |
0.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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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以上至5000 |
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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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以上 |
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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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交易 |
1000及以下 |
2.475 |
(一)竞价交易时,在收取协议交易服务费的基础上,另收竞价成交服务服务费。 (二)竞价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律累进法计算,每宗项目收费最低不少于1800元。可由交易双方共同承担,也可经交易双方协商,由一方承担。 |
1000以上至2000 |
1.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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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以上至5000 |
1.485 |
||
5000以上 |
0.99 |
说明:
1、经省政府批准的改制、重组、破产的国有企业,其产权涉及交易的,按本文规定的收费标准36%为高最指导价;
2、股权类交易的成交额低于股权转让比例相对应的标的企业注册资本的,按相对应的标的企业注册资本额参照上述标准收取。
江西省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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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金额 |
费率 |
|||
公开出(转)让方式交易 |
100万元以下 |
2.250% |
由受让方负责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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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00万元 |
1.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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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1000万元 |
0.4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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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3000万元 |
0.2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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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1-5000万元 |
0.1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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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1-1亿元 |
0.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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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亿元以上 |
0.005% |
|||
协议出(转)让方式交易 |
出让 |
1800元/宗 |
由受让方负责交纳 |
|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 |
900元/宗 |
由承租方负责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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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或租赁 |
270元/宗 |
由交易双方各自负担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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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 |
450元/宗 |
由抵押方负责交纳 |
说明:
1、在一次交易过程中,已收取土地使用权拍卖、挂牌、协议出(转)让、租赁服务费的,不再收取出(转)让服务费;
2、为支持国有企业改制,采用授权经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土地资产免收取交易服务费。
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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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金额 |
费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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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 (拍卖和挂牌) |
100万元以下 |
3.60% |
矿业权出让(拍卖和挂牌)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最低不少于2700元 |
101万元-500万元 |
3.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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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万元-1000万元 |
2.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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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万元-5000万元 |
1.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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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万元以上 |
0.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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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 |
100万元以下 |
1.80% |
矿业权转让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最低不少于2700元,可有交易双方共同承担,也可经交易双方协商,由一方承担 |
101万元-500万元 |
1.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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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万元-1000万元 |
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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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万元-5000万元 |
0.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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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万元以上 |
0.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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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出让 |
按成交额的0.9%计收 |
低于2700元的按2700元计收 |
|
协议转让 |
1800元/宗 |
低于1800元的按1800元计收 |
|
抵押 |
450元/宗 |
由抵押方缴纳 |
说明:
1、矿业权转让交易服务费向交易双方各收取50%,也可经交易双方协商,由一方承担;
2、经省政府批准的改制、重组、破产的国有企业,其矿业权涉及交易的,按本文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3、客户需要索取矿权情况资料的,可按复印成本收取资料复制费;
4、对拍卖、挂牌出(转)让矿业权未能成交的,按约定可向委托人收取一定工作费用,但不得超过本文规定标准的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