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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告:
4、成交后注意事项
(1)成交后,向受让人收取交易服务费。标的1、2、3交易服务费按标的成交总价的1.4625%的标准收取。交易服务费低于1350元的按1350元收取;标的4交易服务费按标的成交总价的1.17%的标准收取。
变更为:
(1)成交后,向受让人收取交易服务费。标的1、2、3交易服务费按标的成交总价的1.4625%的标准收取,如按此计算的交易服务费低于1350元则按1350元收取;标的4的交易服务费按成交总价的以下标准收取:
序号
收费项目
成交金额(万元)
收费标准%
备注
1
产权
1000及以下
1.4625
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1000以上至2000
1.17
2000以上至5000
0.8775
5000以上
0.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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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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